顶端新闻记者 曾令统
如果同事下班提出想要和你乘车同行,结果路上出了车祸并造成搭乘人受伤,作为驾驶员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呢?双方具体责任又该如何进行划分?
(资料图)
8月29日,顶端新闻记者从许昌魏都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处获悉,日前,魏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类似案件,案件最终依法判定驾驶员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被判担责8成,赔付同行人员19万元人民币。
“好意同乘”遭遇车祸,驾驶员被判担责8成
根据魏都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提供的信息显示,2022年4月21日凌晨,汪某驾驶轿车偶遇同学李某,在得知李某要前往市区某处时,汪某提出可以专门将李某送往该处,李某便搭乘汪某车辆前往该处。在行至许都路与百花路交叉口时,因为汪某驾驶操作不当发生单方事故,造成坐于后排的李某受伤。
后经司法鉴定,李某多处骨折,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先后在多家医院住院治理,花费累计6万8千多元,李某认为汪某应承担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各项损失,但经协商无果遂将汪某诉至法院。
2023年1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驾驶人汪某负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其应当对李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并认定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但驾驶人汪某无偿让李某搭乘车辆,属于“好意同乘”,故减轻汪某20%赔偿责任,承担李某各项损失赔偿80%,后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魏都区法院:判决支持好意同乘行为,减轻好意搭载他人司机责任
针对上述案件,9月29日,魏都区人民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解释,所谓好意同乘,是指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搭便车”“搭顺风车”,具有无偿性和非法律约束性。
同日,魏都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胡伟霞告诉顶端新闻记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本案判决有力支持好意同乘行为,符合民法典设立好意同乘规则的初衷和目的,有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互帮互助的良好风气。”胡伟霞说。
同时,胡伟霞表示,无论是驾驶员还是搭乘人,都要提高交通安全意识,严守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切莫行车不规范。
因好意同乘而对薄公堂的案件并不在少数
事实上,因搭载朋友而遭遇车祸导致双方最终对薄公堂的情况不在少数。
顶端新闻记者了解到,2021年5月,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北部某县居民徐某在驾驶自家的非营运小型汽车下班回家,路遇邻居邓某,因二人正好顺路,邓某便让徐某载其回家。结果在徐某驾车行驶过程中,因未注意与前车保持行车距离,追尾前方车辆,导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同乘人员邓某受伤。
最终经交警部门认定,两车驾驶员徐某和蒋某均负事故同等责任,乘车人邓某无责任。之后,邓某作为没有过错的搭乘人,将徐某诉至当地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随后当地法院针对此事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徐某在其责任范围内对邓某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邓某自行承担20%的责任。而徐某在事后也表示服从法院判决。
一位曾承担多起类似诉讼的律师告诉顶端新闻记者,“一般情况下,真正会提起诉讼的情况则是因为交通事故特别严重,甚至达到死亡的情况,因此其家属会提起诉讼,另外一种情况则是,同行者所承担的医疗费用过多,所以才会提起诉讼。”
“刚开始很多被告会感到愤怒不理解,主要原因还是因为对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该律师称。
律师:好意同乘可以减轻责任承担,但不能免除责任
网友对此类判决表示不解,“明明好心搭乘自己的熟人,最后出车祸后,反而并未得到体谅,甚至对薄公堂,是否太没有人情味?”
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秦明律师称,好意同乘指的是驾驶人基于善意互助或友情帮助而允许他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具有无偿性、利他性、非拘束性等重要特征。在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要求驾驶人对无偿的乘客尽严格的注意义务,完全赔偿乘客的损失,未免有些苛求,这样会导致驾驶人拒绝无偿搭乘,造成社会冷漠,世态炎凉,让做好事的人反而得不到好的结果,这与“公序良俗”原则也是相违背的。
“按照法律规定,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无偿搭乘人遭受损害的,除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减轻其民事赔偿责任。”秦明称。
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可减轻责任承担,但不能免除责任承担。这是因为机动车驾驶人做为交通参与者,首先应遵守交通安全的法律规定,提高安全意识,谨慎文明驾驶。但对于发生交通事故且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需对无偿搭乘人承担减轻后的赔偿责任。
并非所有好意同乘遭遇车祸的情况,驾驶者都需承担责任
那么是否所有好意同乘且遭遇车祸的情况下,驾驶者都需承担相应责任呢?
秦明解释,并非所有好意同乘却发生车祸的情况,都需驾驶者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具体判决视驾驶者是否违反相应交通规则而定。”秦明说,如果驾驶者驾驶交通工具遭遇相应事故时,相关执法部门判定驾驶者无责任,即使同行者受伤,驾驶者也不需承担相应责任,“同行者直接向需承担交通行驶责任一方寻求相应赔偿即可。”
同时,秦明解释,即使驾驶者需要承担因相应交通事故责任,但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行的情况下,驾驶者只需承担原本应承担责任的60%至80%不等,其实法律始终在保护所有公民的权利,之所以会出现承担相应责任的一定比例,也是基于好意同行的前提,鼓励公民互帮互助,但是一定要遵纪守法。”秦明称。
至于公民所承担的责任比例划分,也是依据事故案情具体分析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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