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料图)
1、 概括品目,“列举品目” 的对称。
2、指采用概括法设置的税目。
3、按概括程度不同,可分为分类概括品目和综合概括品目。
4、前者是按征税产品或经营项目的大类概括设置的税目,如现行产品税中的“贵重食品”、“水产品”,增值税中的“化学纤维”、“搪瓷制品”,印花税中的“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照”等税目; 后者是不分征税产品或经营项目的品种、大类而综合概括设置的税目,如现行增值税中的“其他工业品”税目,凡在其他税目中不能包括的工业产品都属于这一税目的征税范围。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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