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30日,在宜春樟树通往南昌方向的60多公里高速公路路面上, 94辆车被洒落在高速路上的钉子扎破轮胎,造成100余万的损失。
当时,为了避免损失扩大,作为高速公路的经营管理者,赣粤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一方面组织工作人员清理高速公路上的钉子,一方面做出决定,对受损车辆进行免费维修,并提供相应的服务。
(资料图)
经过交警排查,最终发现钉子是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上洒落下来的。肇事车辆找到了,而受损的94辆车最终花费维修费124万元。那么,这些损失由谁来承担呢?
通过调取相关监控,交警发现,当时是车主陈军保的儿子陈星波驾驶的车,并由此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驾驶人陈星波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且该机动车所载货物遗洒在高速公路路面,驾驶人陈星波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原本,陈军保为这辆车购买了保额10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差不多可以覆盖94辆车的维修费用。但是在调查中交警发现,陈星波持有的是C1驾照,其驾驶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属于准驾车型不符。而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商业车险综合示范条款(2020版)》第22条规定,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据此,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26岁的陈星波要承担这124万的损失。
2021年10月,赣粤高速公司组织四个服务区的修理厂协商,决定在总价的基础上下调9.5%,下调后的总维修费为111.8万余元。之后,赣粤高速将陈星波、陈军保、陈军保车辆挂靠的南昌通强物流有限公司、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起诉至宜春市樟树市人民法院,要求各被告承担维修费用111.8万余元。樟树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11月25日依职权裁定,将此案移送至九江庐山市人民法院。那么,法院对此案会如何判决呢?
本案的最大焦点在于,这94辆车的维修费用应该由谁来承担。陈军保指出,儿子陈星波只是将车从横市开到樟树,从樟树到目的地柴桑区,都是由自己驾驶的。所以他认为,在樟树服务区前,由陈星波来承担赔偿责任,而后面一段并不构成准驾不符,所以应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
在庭审前,赣粤高速方面向法院提交了“调查令申请书”,希望法院能够依法开具调查令收集相关证据。通过查看5月30日樟树服务区的视频,刘东发现有一段视频,清晰地记录了陈军保和陈星波父子,下车换位置的过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于是,法院推翻了交警做出的事故认定书中的责任主体。法院认为,在樟树服务区车辆维修费用,应由陈星波承担。之后丰城、永修、庐山服务区区间不存在准驾不符的情况,所以由保险公司承担。
由此,法院认定,在樟树服务区的维修费用14万余元视为在被告陈星波驾驶期间造成的损失。丰城、永修、庐山服务区内产生的共97万余元,视为被告陈军保驾驶车辆期间造成的损失。
2022年8月10日,庐山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原告赣粤高速公司代为支付的车辆维修损失97万余元,陈星波赔付14万余元,驳回赣粤高速对南昌通强物流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11月29日,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杨婷、李俊
标签:
Copyright © 2015-2022 热讯经营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豫ICP备20005723号-6 联系邮箱:29 59 11 57 8@qq.com